《重庆时报》/20090325
“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是有偿还是无偿,业主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如何处理?”在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次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超两成业主联名“上书”可罢免业委会成员。
变化一
业委会工作是否有偿由业主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茂荣介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是否有偿,是日前举行的物管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之一。
背景》
业委会发报酬 有人反对有人赞
听证会上,有陈述人认为,实行有偿有利于调动成员工作积极性。而有陈述人则认为,业委会是自治组织,应当是无偿的。
解读》
法规不作强制性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其工作是否有偿,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法规不作强制性规定。”
变化二
业主可“炒”业委会成员
二次审议稿草案中,新增了对业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条款。分别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行为等作了规定,并增设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规定,如果业委会成员有以下任意一条行为时,业主有权罢免。而在程序上,只要20%以上的业主联名,就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包括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违反物业合同拒不缴纳物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管公司减免物业服务费;
泄露业主资料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变化三
每户业主限购一个车位
针对物管公司与业主间容易产生纠纷的车库、车位出售、出租问题,二审稿在草案中特别增设了条款,坚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
内容》
租给非业主 每次租期不超6个月
草案规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每次租期不超过6个月。
补充》
专项维修基金 仍由政府监管
物业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选聘新的。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上,二次审议草案仍然维持原来的规定,由政府进行监管。
草案新增12条禁令
二审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针对业主,新增了包括禁止高空抛物、擅挖地下室等12条禁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个问题也是日前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听证事项之一,也是近段时间来,频频出现的事件。
背景》
重庆“两会”期间
有代表建议对此立法规范
据了解,在去年的重庆“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对此专门提交建议,建议立法规范。为此,二审草案中,专门增设了条款,列出了12条禁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条款。
内容》
受害人可向法院诉讼
草案规定,一旦小区内有业主违反禁令,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闻链接》
多条修改条款来自听证会
日前,我市举行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市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士透露,本次提交二审的草案中,有多条修改条款都来自听证会,包括业主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如何惩戒等。
12条禁令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上方
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室)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损毁树木、园林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物业共用部分
阅读:
6178
次
2009/3/25 11: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