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20090325
记者3月24日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部分条款,将在本次会议上再审议。草案特别规定,只要20%以上的业主联名,就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
每户业主只能买一个车位
草案新增条款表明,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才能出售或出租。
具体规定为: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但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应该等于或低于房屋套数,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业主购买和使用后有空余的,可以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每次租期不超过6个月。
禁止违法改变房屋用途
草案还特别增加了12个对业主的约束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室);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为经营行用房;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上方;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
小区车祸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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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0 9: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