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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我市物管规定拟5月出台





《中山日报》/20090411

 
    昨天,市建设局召开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座谈会。来自全市各镇区建设所代表一起商讨中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3月制定的物业管理征求意见稿。据悉,我市相关规定将于5月发布并实施。
 
    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可成立业委会

    据统计,我市目前有430多个小区由物业公司管理,有13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还有大概三分之二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20%以上的业主联名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投票时未出售房产整体按一票计算

    据介绍,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数的60%。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业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产生。

    “较和谐小区里的筹备组,原则上由业主代表组成,相关问题上存在争议的小区,会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介入帮助调解和筹备,但人数不超过40%。”市房协相关负责人指出。

    物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已出售房产按一户一票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房产整体按一票计算。

    前期物业管理要实行招投标

    目前,绝大部分楼盘在业主未入住前就已经为业主确定管家。新管理条例要求,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而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同时,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阅读: 5631 次     2009/4/13 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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