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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出炉





厦房网/20090428

  
    昨日,泉州市房管局发布消息,《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出炉。
 
  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缴交,或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交纳两种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维修资金统一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如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则属于售房单位所有。其代管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补交。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以及转让、抵押等手续。
 
  5月8日前,您可通过发送邮件、传真、邮寄三种渠道对该项规定提建议。邮箱:
421041395@qq.com,传真:22178913,或邮寄至泉州市房管局开发科收。
 
  签收领钥匙前交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管理规定。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除外),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缴存资金凭证交付房屋。

  尚未缴交及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前,应当代垫交,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根据交款凭证向购房者收取。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登记手续。业主未缴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收费标准各自不同

  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具体标准是,业主按房改成本价的2%数额缴存,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
 
  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小区应补建,由业主大会决定,采用一次性补建首期费用,其标准按本规定执行;非一次性补建的,可分期或按月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兼收,其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涉及公房售后的补建,售房单位应按规从售房款补拨20%作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补交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


阅读: 7248 次     2009/4/29 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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