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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劝阻、制止小区“房中房” 物管公司要受罚





黄颖/《新快报》/20090604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共同发文,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报告并制止小区里“房中房”的建设和出租。

  文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收集、上报的同时,对发现的“房中房”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而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曝光;取消当年的“物业管理示范小区”项目评选资格;已取得“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的,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取消荣誉,并作摘牌处理;已取得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荣誉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荣誉并摘牌;两年内不推荐晋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


阅读: 5862 次     2009/6/4 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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