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20090714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从10月1日起,达州市通川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非住宅出(预)售时,多层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高层住宅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交存。
通川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其所购买的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以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为交存依据。
拆迁安置房和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按照以上标准和比例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维修资金交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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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4 1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