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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区安全防范办法出台 案件连发取消物业资格





李志强 宗利明/青岛新闻网/20090806


    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平安和全体市民息息相关。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加大居民社区尤其是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力度,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将物业保安等辅警力量工作情况一并纳入防控体系当中,并于近日专门组织力量对市区部分封闭物业小区保安夜间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而从检查情况看,部分物业小区确实存在保安管理不规范,保安员工作责任心和警惕性较差等问题。正因如此,市综治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近日联合出台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规范物业小区安全管理防范,要求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人参与,共创平安。据悉,类似《办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明确物业有限安保责任 提醒:车辆停放勿忘作约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等城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占到80%以上,众多的物业企业亟待一个统一、有效的办法和规定。

  在《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里,就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有限安保责任,对其安保服务职责范围包括标准内容、安保队伍、技防落实、安全巡查等作出规定。其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如未履约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此外,因为要依据物业与业主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必须签订内容详细的物业服务合同,最好对于车辆停放、防盗等作出约定,否则出现类似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不承担责任。

  物业小区自治管理 建议:“四位一体”制

   另外,该《办法》中还明确了物业小区实行自治管理,依法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居民委员会等小区内各自治主体的安全防范职责作出界定,要求各自治主体发挥各自作用优势,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防范,形成小区安全自治管理的合力。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应配合公安机关,与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居委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办法》还建议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解决小区重大安全管理防范问题。即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办法》强调,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居委会、业委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综合治理 恶性刑事连发可建议取消物业资格

  《办法》还对物业管理、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镇)有关物业管理方面职责依法予以界定,强调实施综合治理。

  其中规定,对社区警务予以细化,公安治安巡逻警车夜间要巡防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社区民警应加强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对省《物业管理条例》首提的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对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要求综治办、物业办、公安、民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

  对落实创安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初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综治办、物业办、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阅读: 10125 次     2009-8-6 9: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