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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管卖装修“口子”最高罚20万 住户维权有依据





张照华/《成都晚报》/20091127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台指导意见 在全国首次界定物管卖装修“口子”的情形

    走进新建小区内,这样的场景屡见不鲜:卖装修材料的摊位一个接一个;大大小小的装修公司也披挂上阵,有的甚至是物管“指定”装修公司;更有甚者,小区物管不准业主在外面购买装修材料进大门……小区物管和材料供应商、装修公司这样“剪不断、理还乱”的“勾搭”将被一刀剪断。这把“剪刀”就是市物业管理协会昨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房屋装饰装修中物业服务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意见》在全国物管行业中首次明确界定了物管企业卖装修“口子”行为,为市民提供了维权依据。物管卖装修“口子”,要挨起了!

    4种违规行为 市民可以举报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物管卖装修‘口子’等违规行为,市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四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作出了明确规定:

    1、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可向所在地区(市)县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可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拒交,并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4、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7种装修行为 物管应劝阻

    除了对物管卖装修“口子”的行为进行约束,《意见》还对物管在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发现装修人有下列行为,物管应当立即劝阻、制止:

    1、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损伤房屋墙、梁、板、柱、基础及围护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使用荷载。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房屋设计用途,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未经供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4、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未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做闭水试验;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5、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6、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而对装修人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阅读: 6520 次     2009-11-27 8: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