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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邵奇/《淮北日报》/20091220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执行,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成、物业管理、物业收费、小区停车场等市民关心的问题有章可循。

  业主委员会组成

  按照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小区车辆停放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的车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购买或租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大会约定进行商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收费

  新建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自领取钥匙时开始计算;未领取的,自建设单位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开始计算。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物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退还不合理收费。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

  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维修

  居民区下水道共用部位损坏维修或者需要改造时,有维修资金的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当时售房单位协调解决;售房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无维修资金、无售房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协调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解决。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房改售房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没有及时协调处理居民下水道等共用部位维修事项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协调处理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阅读: 6454 次     2009-12-24 1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