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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出台《锦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试行)》





朱秋戌 张爱桐/《锦州日报》/20100119


  如何搞好物业服务,不仅离不开物业企业自身建设、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也离不开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日前,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下发了《锦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了规范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过程,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的《锦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规程(试行)》要求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50%以上,向市物业办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申请成立。要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做好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则》,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自选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新产生或换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15日内,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


阅读: 6965 次     2010-1-19 8: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