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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布新修订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王晓欣/《河南日报》/20100126


  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老小区也要缴存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要续缴……1月25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2002年郑州市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有了很大的变化。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发商受业主委托才能代收维修资金

  原《办法》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收代缴,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主要以业主自行缴存为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才能代收代缴。

  -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要续缴

  新《办法》规定,续缴的时机是按业主分户账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续缴的标准是不少于首期缴存的数额,可以一次性续缴,也可以分期续缴,续缴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可自行管理维修资金

  新《办法》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业主要补缴维修资金

  郑州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从2001年6月开始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在此之前已开发的房屋均未建立维修资金,恰恰是这部分房屋很多出现了屋面漏雨、电梯老化、排水管道需要更新等,维修已迫在眉睫。所以新《办法》规定对已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均要补建,以确保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

  -房产过户别忘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房管部门提醒广大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应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的过户更名手续,避免下次房屋交易或使用分摊时名字不符的问题。


阅读: 6089 次     2010-1-26 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