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自3月1日起将试行分等收费





孔军强/《威海晚报》/20100211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自3月1日起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

  据了解,物业服务分等收费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根据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以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按住宅物业服务费的2倍收取;闲置半年及以上的物业按正常住宅物业服务费的80%交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户停车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30元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设置停车场地并收取停车费的,要经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同意。

  通知规定,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自今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执行。


阅读: 664 次     2010-2-20 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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