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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中心区物业等级和基准价格执行新标准





尉迟国利/《燕赵都市报》/20100412


    从今年4月份开始,承德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将开始实行新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物业费收取标准将与物业公司的服务等级对应。为此,承德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重新修订了《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并下发通知开始实行。

    据介绍,调整后的基准价格是根据重新修订的《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的,一、二、三、四、五级的物业服务等级分别对应0.8、0.7、0.6、0.4、0.2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为0.40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十层以下住宅配有电梯的0.50元),十五层以上(含十五层)加收0.05元。在执行新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本次制定的《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是全市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市中心区内原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仍执行原标准,如确实需要调整价格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价格标准发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执行。物业服务价格标准确实由于增加服务内容,改善服务管理等原因,需要超过新规定的基准价格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时,各县(自治县)和营子区物业服务价格标准由当地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县(自治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但不得突破新规定的基准价格标准。物业服务费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也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协商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新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标准、计费方式以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尚未开发完工,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完备的,服务价格应按对应标准适当降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经市物价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意后,在售房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同时,居民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2元每建筑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在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等级和价格标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仍执行原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辆管理服务费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据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质价不符、违规收费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阅读: 6182 次     2010-4-13 8: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