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 物业费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8月起实施





杨文/《海峡导报》/20100715


  从8月1日起,我省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不得计收物业费,而物业服务费须按产权证面积收取。昨日,省住建厅正式出台《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新规,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阅读: 345 次     2010-7-15 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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