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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长视网/20101129


    重新制定的《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市于2005年11月1日公布实施了《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原办法有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需要。今年3月,我市重新起草制定了《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在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另外,(列公式打板)以往商品房交纳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购房款的2.5%”,新《办法》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新标准不再以房屋售价为交存基数,改由建安成本取代。交存资金将比以前有所减少。另外,《办法》原来在使用维修资金程序时,在“双2/3原则”表决程序上增加了前提条件,明确确定了参加表决的业主范围。

    另外,《办法》规定,当发生电梯危及人身安全、屋面大面积漏水等紧急情况时,可启动应急程序,不需按照“双2/3”的原则进行表决。


阅读: 6343 次     2010-11-29 1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