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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公布





崔治/《北方晨报》/20101201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昨日公布,《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于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令称,《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包括三个部分: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了14件规章,删去了17件规章关于解释权条款的规定,废止了17件规章。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新小区按照总面积的3%配置物业用房

  昨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68号令公布了《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情况。《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要求新小区按照总面积的3%配置物业用房,停车场设置不得“缺斤短两”。

  《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新增了不少条款,其中,针对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权益不清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来源、管理不透明等较大争议问题,分别予以明确。《办法》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原先的条款是:“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提供不少于11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这次修改后的条款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办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房产局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出租。 ”

  停车场设置不得“缺斤短两”

  《办法》将原先的“提供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新修改为“提供与业主数量和需求量相适应的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体育锻炼、绿化等共用场地。 ”

  新修改的《办法》增设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停车场(停车泊位)的,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新修改的《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津贴的标准、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工作经费的使用和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7日内业主不反馈“视为同意”

  新修改《办法》增设条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一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时,表决票可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业主签收;留置送达的,由两名以上业主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明。送达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7日内业主无反馈信息的视为同意。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阅读: 6934 次     2010-12-1 17: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