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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高层附近和物管小区首次限放烟花爆竹


王戈/《辽沈晚报》/20120116



    上周五,记者从我市治安部门获悉,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我市今年对升空类烟花爆竹不再特别设置燃放点,但市民应严格按照通告中的规定进行燃放。

  高层建筑周边25米内禁放

  今年的《通告》中新增了在高层建筑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中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要军事区域;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这些场所和区域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批准,不得举行大型燃放活动

  治安部门也提醒市民和一些单位,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最小安全距离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违规者处拘留或罚款

  在禁燃场所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而燃放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在可燃放区域内,违反燃放距离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市民,凡是违反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 7244 次     2012-2-6 9: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