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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区电梯事故赔偿将由物管先行承担


羊城晚报/20120513



    电梯事故责任承担有望解难。10日,记者从广东省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省人民政府批准已批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广东将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相关负责人指出:“以已完全移交住户的住宅小区为例,电梯事故的‘首负责任人’就是物管,没有推脱的余地。”

  事故首先由“使用权者”负责

  据介绍,此次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在《方案》在明晰主体责任上有新突破。

  以往电梯事故发生后,有关各方总是互相推诿责任。此次改革则引入“使用权者”责任首负的制度,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后,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至于如何确定“使用权者”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解释:“以已完全移交住户的住宅小区为例,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一般都是分离的,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物管的使用权者地位。”

  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物业公司可能会为了省钱而聘请不规范的电梯维保公司,在使用权者责任首负制度下,物业公司为了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会自觉地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

  引入社会力量监控电梯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还提出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监督制约机制。

  据介绍,保监部门将会同财政、质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全新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提高救助赔付能力。《方案》还提出,“政府可向参保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等经费补助。”

  相关负责人指出,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赔付的风险,会自觉地参与到电梯安全的监管中。引入社会力量监控电梯安全,最大限度地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


阅读: 5790 次     2012-5-15 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