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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维修资金使用等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


张立/生活报/20120711



  近年来,停车位、水、电、供暖、共用部分违法占有等物业纠纷,因缺乏专人调解和疏导,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造成市民民怨众多。对此,经过调研研究,今日哈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哈市正式推行物业服务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后在哈市各街道办、社区、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新房验收、房屋租赁、违法搭建等规定范围内的七类物业服务纠纷。本月下旬,哈市街道、社区将成立首批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实现目标:

  小事不出社区 大事不出街道

  为提高物业服务纠纷化解成功率,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哈市规定,将首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

  意见规定,社区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房产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服务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调解。

  而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

  受理范围:

  维修资金使用等 七类纠纷可调解

  意见中规定了哈市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范围,其中七类物业服务纠纷可调解解决:

  ●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环节关于验收、交付、收费等问题的纠纷;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履行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约定的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事项引发的纠纷;

  ●旧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其他适合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调解时限:

  物业服务纠纷须一个月内调结

  市民遇到物业纠纷该如何申请调解?据了解,按照意见规定,哈市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纠纷发生地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根据法院诉前转交或委托开展物业服务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一般应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公平公正:

  设立专家库随时选调参与调解

  记者从哈市司法局获悉,意见下发后,哈市将在社区、街道、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月首批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启动成立。

  为保证公平、公正,哈市司法局还与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设立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和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服务纠纷时,可以向区、县(市)司法局申请从专家库中选调部分专家,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

  同时,哈市还将积极完善运行机制,形成以社区、街道(乡镇)专业调解组织为主,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专家主动介入的工作模式,提高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成功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和物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物业服务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社区物业服务专管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力度,并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引导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阅读: 6045 次     2012-7-16 1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