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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物业一费制8月1日起实行


白云磊/环湖晨刊/20120725



    昨天上午,在巢湖市政务中心,巢湖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新的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等方面,既充分考虑了巢湖实际情况,也进一步规范了物业企业的服务等级。据悉,《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四年。

    公共耗能不得分摊收

    针对原先物业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办法》要求,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公共能耗部分除共用电梯、共用照明外,还包括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统一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据介绍,实行物业收费“一费制”,一方面简化了收费方式,增加收费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收缴率,强化物业企业内部管理,减少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费用。

    新规延续收费老标准

    随着巢湖物业收费“一费制”的实行,有人担心:这是否会调高物业收费标准?昨天上午,巢湖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结合巢湖的实际,《办法》将继续延续2005年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明确了有电梯小区的收费标准。

    按照《办法》规定的巢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物业企业基准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有电梯和无电梯两种。无电梯的基准收费标准为:0.56—0.80、0.39—0.55、026—0.38、0.16—0.25。有电梯的基准收费标准为:0.96—1.20、0.79—0.95、0.66—0.78、0.56—0.65。《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严格按等级提供服务

    业主与物业企业发生纠纷,经常会出现业主不认可物业企业的服务,以此拒缴物业费,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两败俱伤”。《办法》出台后,物业企业不仅要求公示收费标准,还必须事先确定服务等级。小区服务先确立等级,再依据服务等级公开招投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新规,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后,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先确立等级,再选择服务的转变,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业主交了某个等级的物业服务费,却享受不到同等级服务的尴尬局面。

阅读: 6620 次     2012-7-26 13: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