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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改委拟定物业管理办法 整治物业收费问题


曲媛媛/天山网/20120928


 
    如果您对物业收费有什么想法,可以直达相关部门,您的意见有可能成为日后相关法规条文的一部分。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已拟定《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意见稿中提到,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装修管理费也不能收取。同时,意见稿中将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列为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稿中还在征集物业收费的时间意见,按照意见稿提及,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首府市民可登录自治区发改委官方网站http://www.xjdrc.gov.cn查阅,并可通过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联系地址:乌市明德路15号,邮编:830002;电子邮箱:yjc@xjdrc.gov.cn。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将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拟于2013年正式发布实施。
 
    2004年《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了更高的需求。自2011年11月起,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反复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此次的“意见稿”。

阅读: 6501 次     2012-9-29 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