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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新版物业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侯延辉 闫丽静/长城网/20121127



    由邢台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的《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日公布的《邢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

  强化住宅物业的前期责任

  多数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只是自己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事情,而常常忽略了开发商。《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的前期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明确招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配置及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等事宜,并报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的比例(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五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理清各方关系明确责任

  为打破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难收的恶性循环,《办法》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明确,其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若存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一些公共运营单位的责任意识不强,在发生影响居民生活的事件后,各运营单位推脱责任的情况,《办法》对物业管理涉及的部门进行了责任、权利及义务方面的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以上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

阅读: 6263 次     2012-11-28 16: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