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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旧物管拒交资料最高罚10万


陈彧/南方日报/20131010


    【南方日报讯】 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不断。而在去年年底,中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并进行公示。而在近期,最新版本的《细则》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据笔者了解,本次除了对原公示《细则》的一些表述进行了调整外,还新增了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义务,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分类和构成、共有收益的范围和使用等内容,同时补充了一些处罚条款,以及取消了业主监事会的提法。

  据了解,此次公示截止期限为10月15日,公众对具体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市法制局反映、提交。

  新补充违规不移交资料将被通报处罚

  在新旧物管交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旧的物管不肯走,新的物管进不去的情况。在上一版本的《细则》中,为了减少新、旧物管公司在交接中产生的矛盾,规定如果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当即无效,原物业服务企业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依法将小区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而最新的《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处罚条款,补充规定了对违反规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市住建局将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最新的《细则》也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作了改动,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金额作了调整。

  新增加管区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

  据了解,以往在一些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工作的时候,常常会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工作的情况。

  对此,在本次公示的《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义务。根据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管理、服务、文化活动的工作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工作。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居住人员和流动人员人口计生管理、出租屋管理、垃圾处理、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等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新提法物业管理区域要划定并备案

  在以往的物管纠纷中,物管区域范围常常成为引发矛盾的焦点,如何划定物管区域范围,当存在争议的时候,又有哪些可以做依据?对此,最新的《细则》特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章节。

  根据《细则》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而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或者确定有争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新删减业主监事会提法被取消

  在去年年底的公示的《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为了监督业委会成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但是在这次公示的《细则》中,业主监事会的提法被取消。据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小区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加上物业公司,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将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和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但是这时候再加入业主监事会的话,小区里的管理机构可能会出现过多的情况,机构间可能会出现难协调的问题。所以为了精简管理,在这次的修改里取消了业主监事会的设立。”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阅读: 3896 次     2013-10-10 1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