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向物业追偿被驳回

2005年12月23日 《北京日报》 李力

    本报讯 车主把车停放在小区内丢失,找保险公司理赔获得20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向物业公司追偿。12月21日,丰台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

  去年3月30日,王某买了一辆帕萨特,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30日24时止。在此之前,王某还与自己住所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1800元。

  丰台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该车丢失的客观真实情况任何部门都无法确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对出入车辆通过收发记录卡进行管理,且有保安24小时值班。车辆丢失的后果,不能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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