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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业违规处罚有了细则





台海网/20080925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处1万-10万元罚款。那么是罚1万元还是罚10万元?这使违法者和执法者都感到困惑。近日福建省建设厅公布的一份讨论稿将使大家不再困惑。

    这份讨论稿名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它对处罚给出了细化标准,填补了124项与民生相关的罚款额度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空白。据悉,标准涉及建筑质量安全、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市场资格、资质以及建筑市场专项整治等各类行业。124项行政处罚事项大多是管理中涉及面广、应用频繁、裁量幅度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

    细则解读  事项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从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从重: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致使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的;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牟取利益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阅读: 6254 次     2008/9/26 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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