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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协调居民物业纠纷 拟设物业协调委员会





杨海峰/华商晨报/20081001

 
    我省市民与物业之间发生的纠纷有望再添一个解决通道物业协调委员会。

    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我省拟在社区、街道、县区、市四级分别设立物业协调委员会,物业纠纷先到社区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可逐级到上一级别解决,市一级别协调不了的,通过法院协调。

    这样,由于有协调委员会从中先期调解,到法院诉讼的物业纠纷有望减少。

    同时,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内车辆停放问题日益突出。我省拟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小区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各单位、组织和各界人民群众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联系电话:024-86681929

    024-86681989

    来信请寄: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邮编:110033)

    传真:024-86681989

    电子邮箱:lnrdfzw@163.com


阅读: 6315 次     2008/10/6 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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