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汝发/《沈阳日报》/20081006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属于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这一问题曾引起不少争议。福州市有关部门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通知规定,建筑区划配套用房包括幼托、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公厕、垃圾集散间、社区居委会(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及卫生工用房等)、小区公共设备用房、公共机动和非机动车位(库)等,以及建设用地出让文件中已明确需要配套的学校、体育场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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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6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