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有/《东方今报》/20081029
焦作市政府昨天传出消息:为减轻房产商和购房市民的经济负担,体现市政府关注民生的精神,决定撤销焦作市房管局下发的“10月1日起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暂停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管局通知】
不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办房产证
焦作市房管局于今年8月1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作为市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需要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范围是全市市区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多层住宅每平方米收取30元,别墅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收取50元。《通知》明确规定,“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需要件,购房人持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进入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程序”。“看完这份通知就会发现,如果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无法办理房产证。”准备购房的李先生说,如果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意味着办房产证前就要缴纳3600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对自己来说无疑又是一笔大支出。
【市民反应】
目前开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欠妥
据了解,焦作市房管局的《通知》出台后,尤其是10月1日之后,许多市民通过多种途径向政府反映此事。
记者在焦作市政府网站上看到,有市民于9月26日就向市长信箱反映此事。
两天后,焦作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回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早在2007年12月就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且要求从2008年2月开始实施,房管局执行国家的住房政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已推后了8个月才征收。“现在正处于房地产市场的敏感时期,房价偏高、交易萎缩、市场低迷,各级政府都正在努力救市。焦作市房管局选择这个时间开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点欠妥。”一名向焦作市政府反映过此问题的市民接受采访时说。
【政府行动】
关注民生,下文撤销房管局通知
昨天,记者从焦作市政府获悉,政府接到市民的有关反映后非常重视,广泛倾听民意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10月10日,焦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撤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暂停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决定认为:一、焦作市房管局作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越权出台该《通知》,严重违背《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设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前置条件,人为提高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门槛。
二、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省、市政府均未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焦作市房管局擅自草率行文,违反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运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三、目前,物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低迷,在此情况下收取巨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重了焦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与市政府关注民生的精神不符,应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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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4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