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斌/《东南快报》/20081202
昨日,福建省福清市政府发布公告:该市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其中,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元。
根据公告,月收入低于福清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未就业残疾人,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的,可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征收街道审核后,报福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福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所在街道(社区、村)负责代收,商贸服务业由所在街道负责代收,其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代收,营业性机动车辆由福清市交通局代收。
据悉,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具体征收标准——
个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集体宿舍(集体户)、单身公寓每人每月3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人每月1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商贸服务业:酒楼、餐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60平方米以下每月30元;商店、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500元;市场内摊点摊位每摊每月20元,临时摊位每摊每日1元,其中饮食排档每摊每日3元;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2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200元;废品收购站点每月每户50元;旅店业按床位每床每月1元。
营业性的机动车辆:小车每辆每月4元,中客车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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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 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