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元/《扬州时报》/20081205
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近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有相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清运收取有偿服务费或收取流动环卫设施费。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卫部门已分别向个人、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每人每月2元。收取该费用后,环卫部门应无偿为居民小区清运生活垃圾,不得再按生产经营垃圾收取有偿服务费。至于商品房流动环卫设施费,省以上有权部门早已宣布取消。如再收取上述费用,应视为重复收费,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都将会严肃进行查处,对顶风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物价部门提醒业主,作为业主,有权请收费部门出示相关的收费批文,如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可以向市物价检查分局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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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5 1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