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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设“养老金”





张新民/人民网/20081210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自2008年1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标准,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这笔资金将依然遵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管理和使用,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维修保障作用,在进一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增强市场消费意识、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拉动本市房地产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近些年本市非住宅物业项目呈现多样化增长趋势,特别是兼有居住、酒店、办公等功能的公寓及写字楼、产权酒店、仓储等项目发展较快。由于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功能类型多样,对物业本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要求较高,其管理及维修养护的压力更加突出。

    为了保持和提高非住宅物业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切实维护非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新建的非住宅项目将按规定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为广大非住宅购房业主的物业维修养护做好必要的资金储备,使全市房屋的“养老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阅读: 5506 次     2008/12/11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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