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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我市将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





《天水日报》/20081222


  12月19日,记者在全市清理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动员会上获悉,我市将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今年12月15日至2009年2月15日为宣传动员、自清自缴阶段,2009年2月16日至4月底为审计清缴阶段。对于逾期不缴的单位,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缴存方式由原来的售房单位代收代缴改为由购房人直接通过银行缴存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

  此次清缴收缴的重点是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开发企业代收而没有代缴的维修资金,延伸到2007年以来个别企业代收的部分。对已在异地开发的企业、更名的企业、更换法人代表的企业和既不自清自缴,又不积极配合,不提供账目、单据,一再推诿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记者同时了解到,今后建设部门在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需要求开发企业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的证明,对未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将不得给予年检,不予审批新的开发项目;市房管部门也将停止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产权产籍登记等手续。


阅读: 5759 次     2008/12/22 2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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