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南方都市报》/20090105
去年2月1日,建设部新规要求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随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去年7月转发相关通知,并明确了广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新标准。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因此,广州新标准明确,广州高层(有电梯)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此前,广州专项维修资金是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也就是说,广州新的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要明显高于旧标准,高层(有电梯)住宅每平方米要比以前多交65元,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就要多交6500元的专项维修资金。
“很多业主仍希望按旧标准交维修金,并不愿意多花这几千块钱。”广州市国土放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专项维修资金新的缴交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旧标准的时间界限有异议。
两种情况仍可按旧标准执行
为了统一新标准的执行时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明确指出,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大确权商品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按新标准交存。
有两种情况可仍按照旧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一是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是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这就意味着这些购房者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最多每平方米可省65元。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指出,在去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或1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者,可以在今年3月1日-31日经核实后向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办理多交款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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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5 9: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