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萍/《福州日报》/20090217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即将试行期满,即日起至3月15日,市物价局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收费标准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至今年5月31日止。该项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4个等级。同时,收费标准改变了原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模式,由以前物价部门对每个楼盘定价,变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根据试行的收费标准,多层住宅收费为:一级0.66~0.88元/平方米,二级0.44~0.66(不含)元/平方米,三级0.33~0.44(不含)元/平方米,四级低于0.33(不含)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八层及以下)收费标准为:一级1.21~1.43元/平方米,二级0.88~1.21(不含)元/平方米,三级0.66~0.88(不含)元/平方米,四级低于0.66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九层及以上)收费为:一级1.32~1.76元/平方米,二级1.10~1.32(不含)元/平方米,三级0.88~1.10(不含)元/平方米,四级低于0.88元/平方米。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即日起至3月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登录市物价局网站(www.fz12358.com)就《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留言,也可将意见、建议邮寄或传真至市物价局,(地址:福州市东百大厦16层市物价局服务处,邮编:350001,传真:83177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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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7 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