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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宿 迁 市 物 价 局
宿 迁 市 建 设 局
 
宿价服[2006]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物价局、建设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383号)、《宿迁市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1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价服[2004]9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宿价服[2006]19号)等文件。
 
二、收费原则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具有竞争条件,按补偿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用并低于社会停车场(棚)收费标准原则制定。对市区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三、机动车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停车位),必须确保住宅区内道路安全通畅。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对正常停放在小区内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按照每月不超过50-10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二轮摩托车(含轻骑)6-12元/月/每辆;
 
四、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鉴于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设施、成本不尽相同,根据市区实际,经研究,现对市区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棚)收费幅度标准明确如下:自行车3-5元/月·辆;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4-8元/月·辆;家用小三轮车4-10元/月·辆;板车、残疾车等车辆6-14元/月·辆。
 
五、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与业主达成书面协议后收费。凡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看管,提供24小时管理服务,并按协议提供相应服务。
 
六、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应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收费及物业维修基金的不足,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费情况。
 
七、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对停车管理费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监督,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八、此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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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6411 次     2009-3-18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