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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业主管理规约





关于印发《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旗、县、区物业办(局)、街道办事处: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局修订了《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呼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户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楼梯间、水泵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水箱、水泵、给排水管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暖气线路、池井、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沟渠、建筑小品、路灯、硬化、绿化、亮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______,装修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未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拆改。
  4、未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违章改造、延伸、搭建、私设摊点;
  6、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饲养大狗;
  11、未加强宠物管理,污染环境、噪声扰民、伤害他人,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涉及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因维修养护物业造成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损害及其它损失的,行为业主或物业企业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业主无理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排除险情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工作,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因业主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共用部位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6、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8、接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9、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按《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______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
  1、物业费标准为:______元/平方米/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该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主要用于支付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3、业主应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个工作日前预付当季度物业费;
  4、业主空置房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费,对拒交者可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限: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交纳停车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从停车费中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2、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
  3、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户型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
  4、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5、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6、自觉交纳物业费、停车费、装修保证金、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
  7、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
  8、顶层和一层遇有维修的,其他楼层业主要统一认可并签字。
  9、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10、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和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和其他损失的、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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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498 次     2009-3-23 8: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