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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价房[2007]14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 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施行。
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制定〈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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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4268 次     2009-8-7 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