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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





洪价经字〔2007〕30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04]47号),实施几年来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洪府法意字[2007]94号),针对近几年物业管理实施中遇到的政策规定解释不明确的问题,作出相关解释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统一明确规定为:价格部门在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证书或证明。如果只提供物业资质等级没有提供服务等级证明的价格部门不予以正式制定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只予以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备案登记。各物业服务单位要认真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见附件一),报价格部门确定后,颁发《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并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及《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待印制后正式实施。
  二、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企业都获有物管资质证书,但90%以上管理的物业项目(住宅小区)都还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服务评级,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在3个月内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正式价格。因此对这条政策统一明确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其备案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继续实行,时间顺延至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为止。对已获得项目服务等级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3个月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正式价格,3个月后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三、实施办法第八条:“凡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涉及临时停放时间计费次数和不是住宅小区单位和个人车辆包月停放收费问题,统一明确规定为:
  1、临时停车1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的每4个小时为一次计费单位(含其中免费停车1小时),最后一个累计计费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1次计费单位计收。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仍然严格按照南昌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洪价经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2、为了切实维护住宅小区业主的权益,在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人车辆包月停放的前提下,对有条件承担小区外单位和个人车辆包月停放的住宅小区,其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与非业主(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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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205 次     2009-8-12 1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