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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闽价〔2004〕检357号)以及闽价房〔2007〕31号闽价房〔2008〕159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规范福州市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明码标价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服务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按榕价房〔2009〕3号文件规定公布(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按原合同或协议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及其它类型物业服务费服务内容按合同(协议)约定公布。
2、停车服务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价格管理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
3、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收费项目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4、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的,每月公布一次分摊详细情况:包括分摊项目、分摊方式、计算方法、每户实际分摊金额。
三、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2009 年9月3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标价牌的制作单面面积应不小于60*100CM,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我局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组织开展对各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凡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县(市)区物价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一:《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价牌》
附件二:《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公示栏》
附件三:《福州市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标价牌》
附件四:《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及特约服务收费标价牌》

[附件: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准牌等,doc文件,下载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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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2495 次     2009-8-30 1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