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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曲江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公共事务局,各物业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完善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实行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企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二、均等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车位可实行租赁,但不得销售或买断使用权。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车位租赁费由物业企业代收代管,收费在扣除物业公司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四、物业企业要按照“价格服务进社区”的要求,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政策、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标识在小区价格公示栏或宣传栏中,予以公示和宣传。

五、物业企业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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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224 次     2009-10-28 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