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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有偿停放服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开放式小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理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关系,监督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合理施划,建立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入情况和使用途径的公示制度,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昆明市关于加强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有偿停放服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该《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09年11月 日17:00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道貌处。

  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0号

  邮编:650051

  联系人:刘咏梅;联系电话:3105455;传真:3190204

  邮箱:lym030223@126.com

  为规范我市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管理,保证小区内道路的畅通,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利益,进一步改造开放式小区内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体制,完善机制,不断提升开放式小区管理工作水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开放式小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进步。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不干涉小区私权的基础上,根据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部门加强对开放式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的规范设置,并依据有关规定,强化小区业主大会或经其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义务,规范管理,合理公示收益和收益处分情况。

  (二)坚持规范设置、责利结合的原则

  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必须以保证小区道路的通畅为基础,经营管理公司要根据设置标准制订泊位施划方案,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方能进行施划。按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经营管理公司做好道路停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车辆停放保管安全服务。

  (三)坚持收益公开、处置透明的原则

  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益由小区业主大会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进行支配,对收益和收益的处分情况要定期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保证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益和处置公开透明。

  三、工作目标

  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小区和停车场(泊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开放式小区停车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的责任,规范我市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管理,保证小区内道路的畅通,保障小区内业主的利益,明确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职责,并对小区业主大会对停车泊位收益和处理的公示制度进行规范和要求。

  四、开放式小区定义

  开放式小区是指未形成封闭空间(无围墙或栅栏等设施围合),未实行封闭管理,具有较多出入口(无专人执守出入口),社会人员和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居民小区。开放式小区的道路虽未进行移交,但社会人员和车辆自由出入,其功能已显现出社会化、公共化、市政化的趋势。

  开放式小区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小区建成时间长,整体规划滞后;二是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三是小区商业设施和七小行业过度开发;四是业主大会功能较弱,甚至没有业主大会;五是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低。

  五、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

  (一)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主体的确认

  开放式小区内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应当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小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依法征得80%的小区业主同意后,经房管部门对其经营管理资格认可,并出示意见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作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停车泊位设置的确认

  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内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小区内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执经房管部门认可其经营管理资格的意见,按《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备案申请,在施划工作完成后交警、城管、交通部门将共同对经营管理单位施划的停车泊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于10内进行整改,并再次接受验收。目前已施划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2010年2日28日前向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和验收,各有关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和整改工作。

  有以下情形的道路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1.小区道路红线宽度少于6米的;

  2.距小区道路路口两侧30米范围内;

  3.规划确定的消防通道。

  小区道路红线宽度少于9米的,不得双向施划停车泊位。

  (三)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警、城管、交通部门对未经验收,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按《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对已经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外乱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及时劝阻乱停乱放行为。对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内乱停乱放情况严重,并影响开放式小区内交通畅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结合停车泊位设置许可的年度审核中,通报房管部门取消及经营管理资格。同时,由房管部门在媒体上公示该小区的经营管理公司。

  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备案,或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的经营管理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六、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服务规范

  (一)经营管理单位

  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应经业主大会授权,小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80%以上小区业主认可,并经房管部门认可,并出具确认其经营管理资格的意见。

  (二)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

  开放式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拟定小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并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公安交警部门将会同城管、交通部门对开放式小区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停车服务规范管理

  经营管理单位对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车辆要切实履行看管义务,对因看管不力导致的车辆被损、被盗,应与车主积极对接,协商赔偿责任。经营管理单位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后,应制止小区内业主或社会车辆在未施划道路上乱停乱放。

  (四)停车泊位收益和处置公开

  停车泊位所产生的收益由小区业主大会与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未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拟制收益处置方案,征得80%小区业主同意后执行。每季度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小区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将季度小区停车泊位的收益和处置情况在小区出入口进行公示。

  七、展开开放式小区停车泊位设置专项整治工作

  市房管局牵头召集全市开放式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就《意见》的准备工作向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动员各开放式小区业主委员会按《意见》要求加强对开放式小区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经营管理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停车泊位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服务监督。

  根据开放式小区现状,由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制订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并以图纸形式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根据公安交警、城管、交通等部门现场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对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整改,确保目前我市全部开放式小区停车泊整改达标。开放式小区停车泊施划验收后,由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备案,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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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132 次     2009-11-27 11: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