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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处),新区物价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标准的企业,一律按《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按照《等级评审标准》进行。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镇单位、市级各部门以及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在市区范围内的京口区、润州区和丹徒县所属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京口区、润州区和丹徒县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下发。其他各县(市)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五、原《镇江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房[2000]198号自此通知实行之日起废止。
二OO二年三月六日
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等级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省有关文件和《镇江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受托普通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
第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实行考评定级、公开听证、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的物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一个住宅小区为单位。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等级申请,填报《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填报《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考评计分表》;
(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考评,并根据达标考评分数,予以物业服务费等级确认;
(四)价格主管部门向具备相应收费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证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评定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综合管理、收费制度及行为管理、环境卫生、安全护卫、房屋及公用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及其它服务等。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按分值划分为五个等级,考评得分在93分以上者为五级,85分一92分者为四级,76分一84分者为三级,68分一75分者为二级,60分一67分者为一级。
服务收费等级的考评,原则上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一年后进行,等级考评定级前,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适时调整。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可在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等级实行定期考核复审制度,每两年考核复审一次。对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其收费等级,并重新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本单位服务质量和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服务情况和收费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等级评定和复审中,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等级实施收费的监督检查。如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降低收费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费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1日执行。镇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评审标准》
《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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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113 次     2009-11-27 15: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