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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沧州市物价局文件

 

沧价经费字[2000]第16号

 

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场物价局,区计统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更好地维护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0)第3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沧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一日

主题:印发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沧州市区水平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执行。沧州市区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见《沧州市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车辆所载货物保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车主协商。

第六条 对于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有关部门强行扣存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的标准执行。对于连续存车超过30日以上的,存放服务费要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车辆评估现值。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保本微利,按车辆占用场地面积大小,结合停放时段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经营单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单位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社会反映强烈,所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或不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

3、强制服务和收费、停车经营单位与行政单位未脱钩或借用行政权力,垄断服务乱收费的。

4、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和不按规定为车主提供票据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6、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路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河北省客运站收费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内露天或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1997)第197号令要求,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酌情制定。

第十三条 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4日

 

 

 

 

沧州市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1、小型车(含三轮摩托) 白天 辆次 2元

晚上 辆次 3元

夜间 辆次 5元

2、中型及以上(含大型拖拉机) 白天 辆次 2元

晚上 辆次 4元

夜间 辆次 8元

3、二轮摩托(含小型拖拉机) 白天 辆次 0.5元

晚上 辆次 1元

夜间 辆次 1.5元

说明:

1、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非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2、存车时段划分: 白天指6时至18时(含18时)

晚上指18时至24时(含24时)

夜间指24时至次日6时(含6时)

车辆存放时间跨越三个时段, 且超过12小时的,按三个时段计费;不足12小时的,按收费标准较高的两个时段存车费之和计费。对于跨越两个时段,且超过6小时的按两个时段车费之和计费。不足12小时的,按收费标准较高时段存车费计费。

3、车型划分:小型车指16座以下客车和2吨以下货车;中型及以上车指16座(含16座)以上客车和2吨(含2吨)以上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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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293 次     2009-12-2 16: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