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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安庆市城区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价房〔2008〕117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在对《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测评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安庆市城区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汽车泊车位(含业主共用车位、业主自购或租赁的专用车位),凡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放服务的,停放服务费按照现行的安庆市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对自购无产权的独立封闭车库,可按相应等级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减半计收,但不得另收车辆停放费。
二、为保证装饰装修人员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对装饰装修人员出入住宅小区实行持证管理,出入证工本费不超过5元/证。
三、为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服务水平达不到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等级,应酌情降低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市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暂不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待达到相应服务等级标准并经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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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807 次     2010/1/6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