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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张政发[2006] 123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张政发[2006] 123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2007年1月1号开始,张家港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从原来的5个等级,细化到7个等级。 首先,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比如,对高档住宅等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7个收费等级,收费从每月每平方1毛到1块3不等,并可以上、下浮动20%。 其次,物业服务费计费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列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厕所、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再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降低物业管理费。 最后,对于物业费用的预收,一次性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的,也要交纳70%的物业管理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前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可按低于标准15—30%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可在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企业。

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0.10

二级:0.30

三级:0.50

四级:0.70

五级:0.90

六级:1.10

七级:1.30

 

 

:上述基准价格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电费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对少数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

执行依据:张政办〔2006123

执行时间: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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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640 次     2010-1-9 14: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