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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京房资金发〔2009〕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业委会开户银行、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统一管理后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经请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做项目楼盘造册和核定物业企业服务范围的,可由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楼盘造册审核,到住宅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范围,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办理关联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受让人应持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因故无法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三、依法催缴、追缴维修资金的,交款人应持住宅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出具的《协助交存告知单》到区(县)管理部办理交款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资金系统中将所辖范围的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

本通知发布前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及开户银行负责补齐楼盘造册。

五、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开户后,可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后,业主委员会可向住宅所在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在出具划转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

六、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变更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应当向原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和业主委员会新开户银行分别提供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的相关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首次交纳维修资金及补交款、续交的,应直接到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办理交款手续,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票据;

(二)业主办理信息变更及过户手续的,由业主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业主办理退款的,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的,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 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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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570 次     2010-1-13 1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