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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建立商品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管理单位:
  为了增强业主对房屋安全使用和养护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对房屋日常维修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合理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本市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本市商品房项目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商品房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当遵循定期查勘、及时修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原则。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项目。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三、检查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外檐墙面及楼梯间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二次供水、消防系统、排水管道、道路、围墙、大门等。

 

  四、检查方式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养护。在雨季和冬季前,要分别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超前安排、制定方案、及时维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每年四季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全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填写《商品房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运行状况记录表》),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区、县物业办,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送居民委员会。
  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房项目,应当由房屋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报送《运行状况记录表》。

 

  五、检查要求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准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查勘中如发现危及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并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载。同时,应当根据查勘结果,制定合理修缮计划,变被动应急抢修为超前规划维修,科学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房屋功能完备,业主住用安全。
  (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树立房屋维修养护和消费意识,积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避免侥幸和麻痹思想,延误维修时机。
  (三)各区、县物业办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做好物业项目的检查工作,及时填报《运行状况记录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商品房项目年度检查汇总结果报送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物业办要根据本辖区年度检查实际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全程指导、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工作,准确掌握修缮情况,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

 

  附件:《商品房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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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609 次     2010-2-10 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