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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物价局关于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绵价费〔2004〕15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绵阳的实际情况,我们印发了《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但在执行过程中,各级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对贯彻有关法规政策掌握不准,特别是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级的管理范围更是理解不清。为了准确实施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行为,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四级指导标准的管理范围是指:房改房、廉租房、解危解困房、公有住房及零星分散的住宅。

  二、公共部位收益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其公用部位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归集到维修资金帐户上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但由于过去执行的是政府定价,在审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已把公用部位的收益作为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核定在收费标准内,不存在归还业主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和《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按照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实施收费的,其公用部位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归集到维修资金帐户上;如仍执行以前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则公用部位收益仍然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三、在执行《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格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相应等级收费指导价格的最低标准和突破最高标准。提倡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物业管理行业要加强自律,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搞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四、凡新建的住宅项目,新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等级标准执行;凡以前经政府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项目也应尽快调整到政府指导价中来,为业主服好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牌尺寸全市统一规范,避免五花八门与绵阳市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不相适应。公示牌由物业公司制作(公示牌尺寸为:1.2米长×0.9米宽),在今年九月底我们将作一次全面的检查。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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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998 次     2010-3-11 14: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