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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宿州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构是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电话为0557—3022707
二、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5、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用利益的
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0、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
三、投诉应提供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
2、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3、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投诉的请求事项
四、投诉的处理
(一)登记受理
(1)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应对投诉进行审查,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登记受理,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将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
(二)处理程序
1、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2、对事实复杂、重大利益的投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处理决定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后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投诉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物业管理投诉案件受理过程中,投诉受理办公室主管人员,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六、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公室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册装订,立卷收档。
七、本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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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836 次     2010-7-9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