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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蚌价管〔2009〕39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内依法经营的露天和非露天停车场。
  第三条 市物价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行为。
  第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和非露天停车场划分。露天停车场指按照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并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设置的露天临时停放泊位。非露天停车场指按照规划建设的封闭式配套停车场。
  第五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收费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车辆长期停放服务费的,未经业主同意,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机动车进入普通住宅小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成本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
  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
  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
  6、法定税费;
  7、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位)利用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应归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公共设施维修费用,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管理人员应佩带胸卡上岗,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停车凭证,引导车辆通行,查验停车凭证,维护停车场内停放秩序,对治安及意外事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长期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人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他人经营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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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626 次     2010-7-26 19:57:00